项目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苑5号楼(华宝大厦)2层东侧、3层东侧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047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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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经营分公司 | ||||||||||||
挂牌价格 | 3.3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2891.34平方米 | ||||||||||
租赁期 | 8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酒店宾馆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4月01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4月08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95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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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经营分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帕提古丽·克里木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65575588-835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海淀区莲花苑5号楼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36155.03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否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未获取到 | ||||||||||
决策类型 | 未获取到 | 批准单位名称 | 未获取到 | ||||||||||
批准文号 | 未获取到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3个月 | ||||||||||
租金挂牌价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租赁期 | 无 | |||||||||||
起租日 | 1、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需现场踏勘,了解项目实际情况。现场踏勘时间为信息披露期起至披露期最后一天止,工作日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踏勘联系人:古丽,联系人电话:65575588-835。《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 2、本项目房屋用于酒店宾馆经营。 3、本项目现状出租。 | 免租期 | 3.3元/平方米/天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2891.34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8年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2891.34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每3年涨幅5%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未获取到 | ||||||||||||
其他披露事项 | 未获取到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期支付,每三个月为一期,每期租金应于每期开始前5个法定工作日内支付,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第一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出租方支付。 2.押金:保证金为租赁期内末年3个月租金的金额,保证金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时向出租方支付。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水;电;气;热;物业费 该租金为净租金,合同期内,因使用标的房产而产生的物业费、供暖费、日常维修费、保险费、水电燃气等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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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酒店宾馆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1、装修方案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负责办理装修手续,用于装修、改造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空调等设备设施由承租方自行安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合同终止后也不作任何补偿。 2、租期内,标的房产及设施设备中、小修及日常维护等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做任何投入。 3、承租方不得对标的房产进行任何私搭乱建。如政府部门认定标的房产为存在加建、扩建的违法建筑,承租方应无条件将违法建筑拆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且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同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给予承租方任何补偿或赔偿,由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全额赔偿。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1.交付条件为现状交付。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用于抵押、入股、联营、融资或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经营等。 3.承租期间不允许承租方单独退租标的房产的任何一层或者任何一部分,即标的房产不允许分拆退租。若承租方分拆退租,则视为承租方全面根本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并应当按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承租方应当赔偿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空置期间的损失、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4.承租方需能够独立解决工商注册事宜,取得消防合格手续和卫生许可手续等,具备在该项目合法经营的条件。承租方所经营项目的注册登记、年检及报批经营所需的所有相关证照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在营业执照注册及其他申报手续中,无论是承租方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经营,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自标的房产交付之日起,一切与标的房产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转移至承租方,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维修责任、安全保卫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卫生防疫责任、垃圾分类责任等。 6.意向承租方须向出租方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在签署租赁合同当日,承租方须交纳全额租赁保证金及首期租金。 7.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对出租房屋进行实地踏勘,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提供经出租方和意向承租方双方认可并加盖公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 8.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 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9.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10.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由北交所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由北交所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由北交所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由北交所收取5‰服务费。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承租方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须提供企业法人的授权文件; 2、意向承租方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意向承租方经营范围含酒店管理或住宿或酒店经营,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承租方须无行政处罚信息,当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前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以国家信用信息网查询结果为准(查询途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4、意向承租方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为准,网址: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意向承租方须向出租方出具《承诺书》, 详见附件。 | ||||||||||||
信息披露期 | 96 | 遴选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