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号楼21层2111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07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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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华润赛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挂牌价格 | 3.57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110.78平方米 | ||||||||||
租赁期 | 2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4月28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5月07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于经理 / 联系电话:010-83143058 | 部门负责人:徐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55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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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华润赛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张文然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8610264639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2号楼21层2111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建筑面积 | 110.78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否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未获取到 | ||||||||||
决策类型 | 未获取到 | 批准单位名称 | 未获取到 | ||||||||||
批准文号 | 未获取到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无 | ||||||||||
租金挂牌价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华润赛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租赁期 | 无 | |||||||||||
起租日 | 1、本次出租标的均以现状为准。 2、本标的为出租方营业执照注册地,正在办理营业照注册地址迁址,具体签约时间以实际业务办结时间为准。 3、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信息费/上网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由出租方承担。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免租期 | 3.57元/平方米/天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10.78 | ||||||||||
租金调整方式 | 1个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2年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10.78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未获取到 | ||||||||||||
其他披露事项 | 未获取到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租金按季支付,押金为2个月租金。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水;电 电话、电视收视、信息费/上网费根据实际计量的情况缴纳,由承租方承担;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由出租方承担。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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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日常办公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装修方案需经出租方核准且符合物业单位管理要求。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1、本项目现场勘察联系人:张经理 18610264639(工作时间接听),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撤回承租申请,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标的、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本项目承租方。 3、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同时对以下事项进行承诺: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撤回承租申请,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标的、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2)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成为承租方后不得改变原承租用途。 (3)承租期间需保护好房屋的现有设施装修,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二次装修。 (4)租赁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及费用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5)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押金。 (6)承租标的后,同意向北交所交纳年平均租金1%的交易服务费。 (7)若未按本项目约定时间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意出租方重新挂牌租赁该项目。 (8)意向承租方无经营异常,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4、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他意向承租方如未出现扣除保证金事项规定的情形,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无息退还。 5、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将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3)在竞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4)最终承租方未能在公告约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5)最终承租方没有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承租方须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 2、承租方不得被列入“信用中国”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经营活动异常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报名时须将相关查询文件盖章上传)。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撤回承租申请,成为本项目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标的、拒不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 (2)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当地法律法规要求,成为承租方后不得改变原承租用途。 (3)承租期间需保护好房屋的现有设施装修,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二次装修。 (4)租赁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及费用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5)意向承租方需自被确定为承租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押金。 (6)承租标的后,同意向北交所交纳年平均租金1%的交易服务费。 (7)若未按本项目约定时间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意出租方重新挂牌租赁该项目。 (8)意向承租方无经营异常,不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情况。 | ||||||||||||
信息披露期 | 2 | 遴选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