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北京市石景山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F区26号首特钢创业大厦(C座)102-108、207-219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5BJ10015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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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 | ||||||||||||
挂牌价格 | 4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2352平方米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汽车展示、销售与维修及日常办公。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年09月16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5年09月22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欧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97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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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 | 所属集团_主管部门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黄河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3810270031 | 出租屋基本情况 |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坐落位置 | 石景山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F区26号 | ||||||||||||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建筑面积 | 8789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已被删除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
决策类型 | 批复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号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在不改变、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主设备系统及外部形象的前提下,允许装修。 2.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 3.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前,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施工改造方案,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交相关施工单位手续,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4.依照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对该房屋的装修、改造等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的,承租方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批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房屋装修、改造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装修改造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承租方应严格依照出租方审批的装修改造方案实施,装修、改造的工程及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备案的,承租方应当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工程竣工后,应于竣工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图纸、技术资料等原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合格文件(装修备案、消防许可等)的复印件送交出租方存档备案。 6.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 | |||||||||||
租金挂牌价 | 4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拟出租面积 | |||||||||
平方米 | 2352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3年涨幅3%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季付;租赁押金为2个月房租。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3年涨幅3%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热 水9.5元/吨,电1.29元/KWH,取暖费45元/平米·取暖季。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季付;租赁押金为2个月房租。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汽车展示、销售与维修及日常办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项目出租面积2352平米。 2.承租方在按符合房屋权属性质及披露的房产使用用途要求合理使用标的物时,如需办理相关证照或许可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出租方只负责提供租赁标的物权属证明文件,不负责协助承租方办理任何从事出租业态所需的政府部门准许条件。 3.原合同到期日为2025年9月30日。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验资报告为准;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承租; 4、意向承租方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当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的结果为准)。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意向承租方需承诺不转租、不改变房屋用途,若对租赁标的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必须经出租方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意向承租方承诺自行办理从事业态所需政府部门准许条件,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与出租方无关,自行承担后果。 |
保证金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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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_万元 | 10 | 交纳金额_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金额_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交纳金额_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交纳金额_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信息发布期满后_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