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国能(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至2027年一期码头租赁 | 项目编号 | GL2022BJ1001023 | |
|---|---|---|---|---|
| 出租方名称 | 国能(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
| 挂牌价格 | 6094190元/年 | 出租面积 | 52146.68 |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仓储物流;停车场地;其他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7-2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2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联系人: 周昕怡 / 联系电话: 010-66295542 | 部门负责人: 张晶 / 联系电话: 010-66295732 | |||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国能(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延鹏 |
|---|---|---|---|---|
| 注册地 |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海月路5号 | |||
| 注册资本 | 402935.4RMB万元 |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编码 | 91211400120771168R | |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出租方联系人 | 包欣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3591985053 |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坐落位置 | 一期码头 | ||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 建筑面积 | 208.8 | |||
| 房屋用途 | 推耙机车库。 | |||
|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 ||||
| 决策情况 | 决策类型 | 其他 | ||
|---|---|---|---|---|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能(绥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一期码头航道长600米,宽100米,最大回旋直径240米。 2、一期码头港池+航道面积0.2平方公里,设计水深为6.9米,目前港池+航道内有近0.16平方公里回淤,最浅处水深5.2米,详细数据见《2022年度一期码头海域扫海测量技术总结》(附件1)。 3、一期码头港池及航道每年回淤约10-20公分,.2015年4月绥中公司对一期码头进行清淤,清淤面积105601.28立方米。 4、出租方负责提供水、电接口,提供调度楼取暖设施。调度楼取暖采用电采暖炉,型号HBGL-1200,功率120kw。 | |||
|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6094190元/年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 |
|---|---|---|---|---|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52146.68 |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2 | |
| 租金调整方式 | 年涨幅 |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租金每半年向出租方支付一次,第一个半年租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全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后续租金的交纳时间为每半年开始前的一个月内。 2、租赁保证金按照年租金的10%标准收取,承租方应在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足额交纳(或提供盖有银行印章的等额履约保函)。租赁保证金发生扣款应在下月补足。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满时且承租的建筑设施等无遗留问题时归还承租方;承租的建筑设施等有遗留问题的,出租方有权在承租方交还时按照建筑设施遗留问题损失扣除承租方相应租赁保证金。 |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发生的水费、取暖费、电费、工商管理、卫生、防疫、文化、消防、交通、港口等收费由承租方自行缴纳。 |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仓储物流;停车场地;其他承租方租赁一期码头必须自行经营,严禁经营反动、色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在承租人承租前,应提前告知出租方经营事项,如改变经营范围,应提前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允许经营耗能大、对环境污染大的项目,不允许经营休闲娱乐及对码头结构有破坏的项目。严禁经营煤炭销售和运输等相关业务。海域不允许进行养殖。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如承租方对码头房屋进行装修、对进港道路和码头前沿地面维修硬化、对灯塔等固定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或维修改造设计方案,待出租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和维修改造不得影响构建筑物结构安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对码头房屋装修、道路和地面硬化修复、固定设施维修改造后产生的附着价值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因码头房屋装修、道路和地面硬化修复、固定设施维修改造后存在的剩余价值对出租方提出补偿要求。 2、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主体结构,否则由承租方负责恢复原状,且不 | |